《表1 德国立法及学说关于执行要件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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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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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说上有将执行要件分为:执行申请、执行管辖权、一般程序要件、一般执行要件、特别执行要件、执行障碍[18-19]。其中,所谓一般执行要件由三部分构成:债务名义、执行文、送达。而经付与执行文的债务名义就是“具有执行力的正本”即“执行名义”。一如前述,在其制作过程中,继受执行之当事人适格、债务名义上载明之条件、不确定期限这三类审查对象,会连同债务名义的效力、执行内容被执行文付与程序的审查所覆盖,诉讼法院对此的审查结论对执行机关有约束力,后者作为程序上的后继者,只在“形式要件”的意义上根据执行正本的外观即可推定其正确。与之相对应的是,对待给付、确定期限之届至则未被覆盖而构成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查的特别要件,因此又被称为“执行开始要件”。显然,“一般执行要件”与“特别执行要件”之分类系针对分担体制而设(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