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关于我国执行受理要件分类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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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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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可将执行受理要件分为实体与程序两类[20]:(1)实体要件包括“有效的执行依据”以及执行依据以外的补充或者变更性要件,前者指应当具备当事人明确,执行内容可能、确定、适法、适宜执行等形式或者实质要求,后者如附条件执行依据之条件成就(10)、附期限执行依据之期限届至、附对待给付执行依据之对待给付提出、执行当事人适格等。(2)程序要件,即单纯的程序性事项,既包括由执行法所特别规定的,也包括民事诉讼法一般性的程序要件:有效的执行申请(指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管辖权、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送达、执行障碍等[21]。虽然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但比较有利于司法把握与立法续造,也为审查分担提供了法理基础(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