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8份判决文书中的“无争议事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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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实践乱象与规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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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其中第17条提出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多元改革意见》) 中再次肯定了这一制度。我们搜集资料时发现,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已经在部分人民法院广泛试行: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之间,福建省莆田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对1 312件案件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1](14-15);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年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处理案件65件[2](124);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自2015年以来已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处理案件188件[3];截至2017年5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多元办通过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处理交通事故案件120余件[4]。为进一步探析该机制的运行现状,我们以“无争议事实记载”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北大法意等裁判文书数据平台进行全文检索(最后检索时间:2018年3月26日),共获得8份相关判决文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