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依据教师法判决文书“原告”“被告”类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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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法律纠纷特征与《教师法》修改的关键问题——基于93份判决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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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其他”为校外教育辅导机构,被告“其他”包括保险公司、校外教育辅导机构、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3份判决文书中,存在单一被告案件88份,两被告案件3份,三被告案件2份。在原告的分布中,教师占据69%的比率,学校占据24%的比率,原告为教师的案件数接近原告为学校的三倍。学生为原告的案件也有6份,原告为校外辅导机构的有一份(见图2、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