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人事争议司法案例中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和被告的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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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主要诉求与实现路径——基于京、沪、津、渝等四个直辖市140个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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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显示,通过对140个案例的统计,援引《条例》作为人事争议裁判依据的次数为78次,占比55.71%,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适用次数为46次,裁判文书判决结果部分援引次数为32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若干解释及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被援引率分别为36.43%和31.43%(以140个司法案例为基数)。除了《条例》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大都早于2014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并行,在人事争议司法案例中共同发挥作用,尚未能较为全面地发挥《条例》作为主要裁判依据的作用。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条例》难以弥补上位法对人事争议的性质界定和区分标准的漏洞以及由此带来的受案范围边界划分的缺失,更没有发挥出作为处理人事争议的核心法规所应具有的理顺法律体系的作用。同时,当前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在适用实体法时,由于相关规定繁多、庞杂、语义含糊,还有冲突或缺失的现象,因而实施效果不甚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