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六方程中的变量: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综上,在综合因素、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形下,遗弃对象、行为程度、遗弃次数及时长、他人是否知悉或协调对于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具有显著性影响。遗弃地点、天气、主观方面对于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具有显著性影响,确切地说,遗弃地点为偏僻或隐蔽处、遗弃时天气恶劣、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对于遗弃致人死亡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图表编号 | XD00180080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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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0 |
作者 | 江溯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