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普通程序示范庭和对比庭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统计结果[23](单位:件/%)》

《表7 普通程序示范庭和对比庭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统计结果[23](单位: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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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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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7的数据统计,普通程序示范庭完全认罪认罚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案件有33件,大约占有效案件数量的40.74%。可见,示范庭案件多数不是在被告人完全不认罪前提下进行的改革,而主要是把一般的普通程序案件实质化,这可能导致最终无法达到充分的对抗性要求。案件的选择问题也就是改革对象的确定问题。这会涉及到改革到底是为了解决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应该怎么审理,还是简易程序案件、速裁程序案件如何进行审理的问题。法院所应调查的待证事项,依其内容有实体争点和程序争点之分;而其证明方法,也有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别。实体争点因涉及犯罪事实要件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等实体法事项,均与发现犯罪的真实有关,自应采取严格证明,故其证据调查的方式和证据能力,均受法律规范,适用直接审理原则;认罪认罚案件并非认定犯罪有无的实体审判,仅涉及诉讼要件的程序法事项,一般其证据审查仅以自由证明已足。[22]申言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认罪认罚案件具有程序简化的先天优势,这些特征和价值决定其不必通过严格证明方式以坚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来支持控诉和辩论主张,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显然,大量认罪认罚案件的渗入明显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本质要求相悖。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常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争点,而严格证明所要求的精细化审理必然会增加诉讼资源的消耗。为减轻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人力、物力负担,应根据对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资料的争议情况,使真正进入实质化审理的案件数量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司法机关必将无法应对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