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对象在刑事诉讼程序与监察程序中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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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错位及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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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专属性。上文提到,认罪认罚从宽是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兼具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双重功能(5)。其功能的辐射范围并未达到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而且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办法》的规定,并非所有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该制度。尤其是该办法第2条第三项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肯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表2)。因此,如果将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纳入其中,势必将突破原有适用对象的范围,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