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要诉讼权利及其内容》

《表2 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要诉讼权利及其内容》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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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H省Z市两级法院司法适用现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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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有学者指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要追求的利益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裁判结果使加害于他的犯罪人承担了刑事责任;第二,通过诉讼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第三,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8]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应当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见表2):(1)知情权。“知情权的存在是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要求,也是加强诉讼监督、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判决透明度和接受性的要求。”[9]基于此,司法机关应当明确书面告知被害人每个诉讼阶段的具体情况,让被害人明了案件进展及拟处理情况。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有关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具体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及是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将量刑建议书及具体依据同时送达给被害人,应当将被害人的口头意见记录在卷,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审判机关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及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协议一并送达给被害人,通过庭审让被害人充分了解控辩双方的意见。一旦被害人对量刑协议提出异议,法庭开庭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由其发表本人的意见。(2)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是进行量刑协商的前提,而量刑协商又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10]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提出量刑意见的方式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量刑程序。(1)由于多数被害人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被害人所提量刑意见常常体现为请求从轻处罚或者请求从严惩处,这几乎成为了绝大多数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发表量刑意见的共同现象”[11]。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可采取粗线条的方式书面提出,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可予以必要的解释说明,引导被害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3)求偿权。被害人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请求,以获得经济和精神安抚。司法机关应当考虑被害人的合理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是否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请求。(4)获得法律帮助权。在我国正在推行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大背景下,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同样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帮助,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规定,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享有律师诉讼代理权。考虑到认罪认罚协商中被害人法律知识的匮乏,有必要将律师诉讼代理引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来,由律师为被害人提供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提出量刑建议、请求赔偿等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