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代表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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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思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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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在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情况(1),如表1所示。在犯罪损害的公私分离问题上,落实最彻底的主要是在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在美国、英国和日本,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美国、日本刑事诉讼中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有所不同的是,根据《英国司法法》的规定,英国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经被害人同意可以直接发布赔偿令,要求被追诉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避免了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给被害人造成时间负累和精神负担。在法国、德国等国家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法国设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德国则称为附带诉讼程序,被害人的民事问题与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一并解决,被害人则作为民事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英国赔偿令制度的优势,将之融合到原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被害人在刑事庭审中陈述其受害状况并提出赔偿请求,法官在刑事庭审中以刑事赔偿令责令被追诉人付诸赔偿,赔偿令作为法定刑之一可独立适用,亦可折抵自由刑,提高了被追诉人对被害人的赔偿给付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中的地位经历了从公诉案件非当事人到公诉案件当事人的逐渐强化过程。特别是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增加的刑事和解程序和2018年修正案增加的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均将被害人是否谅解作为法定的量刑考量因素是强化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标志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