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国家介入的“情况紧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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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国家介入的“情况紧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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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情况紧急”存在的案件中,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法官一般采取列举多种事实以全面说明“情况紧急”、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案件情形具体判断等处理方式(如表4所示)。在以符合“情况紧急”为判决理由的案例中,依据的事实纷繁复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无监事(会);第二,公司财产有被强制执行可能;第三,公章等文件被侵权人控制;第四,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或申请破产;第五,财产有被转移风险;第六,公司被控制;第七,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以上事实可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事实一同作为符合“情况紧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