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仲裁与诉讼关于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结果的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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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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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上,劳动仲裁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诉讼最终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的也较少,绝大多数劳动仲裁结果都被法院判决所改变。原因在于劳动仲裁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致,认定专业合作社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劳动仲裁机关远远少于人民法院。如表4所示,司法机关认定具有用人单位资格,而仲裁不认定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案件,其所占比重高达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