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法院对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判决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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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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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18个案件中,排除108个“不明确”案件,共获得110个有效案件。

(2)各地区法院的认定情况分析。从各地区情况来看,较少有地方法律文件明确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问题,仅北京市明确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雇工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在缺乏地方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情况下,各地对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差异甚大。全国范围内大部分地区法院将专业合作社认定为用人单位,如四川、贵州、湖南、辽宁和江苏等,但部分地区却不将其认定为用人单位,如云南省、安徽省。此外,还有部分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分歧,如上海市、湖北省。尤其是上海市,该地区此类案件数量较多,且大部分判决都未将专业合作社认定为用人单位(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