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资格中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考察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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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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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涉及专业合作社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持“肯定说”的法院主要理由在于:专业合作社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因而具有用人单位资格(1)。如表6所示,在判定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时,是否对其法人资格进行考察,不同法院之间差异较大。“肯定说”中明确表示专业合作社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法院,高达64.10%都曾对专业合作社是否依法登记成立的事实进行过考察。二审案件中,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4.13%。这说明,持“肯定说”的法院,认定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是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具有了商事主体资格。此外,持“肯定说”的部分法院认定专业合作社具有用人单位资格还缘于专业合作社实际用工,因用工行为具有从属性而成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