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法院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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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救济机制的实践困境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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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多数基层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但吊诡的是,仍有少部分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并作出裁判。这其中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彼时持认可法院受理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纠纷案件的立场。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将“选民资格特别程序”设为关键词,检索出符合要求的裁判文书9份,再结合见诸媒体的案例,共搜集到案例20件(1)(见表2)。对于此种统计结果,我们不禁要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将诉讼方式排除在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案件救济之外,为何有法院依然受理,难道是法官不了解法律规定?实则不然,在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这一假设很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