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司法机关认定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的理由》
与“肯定说”的观点截然相反,持“否定说”的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于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如表7所示)。除此之外,部分法院否定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还基于以下理由:(1)认为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应认定为农村承包经营户(2);(2)专业合作社属于互助性经济组织,设立目的不具有自利性,而具有互助性(3);(3)从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较为微薄,相应的用工配套政策措施缺乏,需要一定政策扶持,如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否定说”的其他理由只是部分法院所采纳(2),但因“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而否定其用人单位资格的理由为多数持“否定说”的法院所秉持(3)。
图表编号 | XD0011017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章群、邓旭 |
绘制单位 |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