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全国法院判决生效人数和判决情况统计(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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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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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讲配合就是顾全大局,由此顺理成章地将配合放在了更高的位置。由于互相配合的强势作用,互相制约必然退居次要地位,甚至逐步被削弱乃至丧失原本应有的功能,并使诉讼程序长期处于异化状态。当出现疑难复杂、证据不充分或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时,通过联合办案或政法委协调办案,就成为了解决此类有争议案件的惯常办法。但采取批示、调阅、协调的做法,不仅未能调适侦诉审各机关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反而将原本应独立运行的诉讼程序,不恰当地强制结合在一起,使法院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另外,各机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是造成过度配合的重要原因,这主要体现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高定罪率上。根据表8对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统计,我国判决生效人数的刑事处罚率历年来一直维持在98%以上,并且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2015年刑事处罚率已达98.45%;而判决生效人数的免予刑事处罚率和无罪判决率分别维持在1.46%至1.78%、0.06%至0.14%之间,且呈逐年下降趋势。[25]究其原因,一是法院将原本可作无罪判决的案件通知检察院按撤诉处理,检察院在撤诉后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是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要件,或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作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但侦诉审各机关通过非正式合作,淡化甚至掩盖事实和证据勉强下判。总之,过度配合严重背离了诉讼程序的规定,导致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难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