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S省法院轻缓刑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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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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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酌定不起诉的功能作用未有效体现。第一,审前分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根据表3所示,2013年至2016年,S省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分别为83.22%、83.87%、85.29%、86.84%,特别是非实体刑判决比例分别为37.31%、34.78%、33.14%、35.77%。这表明法院的轻缓刑判决比例与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差距悬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检察机关没有有效运用酌定不起诉进行审前过滤,致使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涌入审判机关,加重了法院的审判负担。第二,简案快办优势没有充分体现。酌定不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比较简单,本应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实行简案快办。然而根据表4所示,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比例高达44.4%,比提起公诉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24.8%整体高出19.6个百分点,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很好落实。适用酌定不起诉与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并无实质区别,并且单处附加刑、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化的刑罚及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其中部分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也没有突破法律规定。以S省2016年为例,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分别为33.54%、1.27%、1.02%、1.21%,而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仅为3.69%,这表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在不起诉案件中,2013至2016年,S省存疑不起诉人数占比分别为22.97%、24.99%、27.63%、28.36%,呈逐年上升趋势,疑罪从无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然而酌定不起诉人数在不起诉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67.70%、63.47%、58.86%、61.60%,即使2016年有小幅度增长,但也未真正实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