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章程中理事会名称归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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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视野下公办高职院校理事会的创新追求——基于江苏省49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的现实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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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程》中没有对公办高职院校必须使用“理事会”名称做出硬性要求,而是规定“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也即使用“理事会”命名这一设定组织名称是基本的规范。江苏公办46所高职院校在章程中设定名为“理事会”的情况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