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8年3月G省S市F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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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强化与规范化论要——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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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8年3月G省S市F区人民法院改革前一个月内的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期间发布)为样本(见表1)进行分析(11),不难发现,第一,都有厘清犯罪事实,检察院指控事实和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基本一致,体现在文书中就是两段重复内容。一字不落的复述行为显得文书拖沓而没有必要。若法院查证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一致,可以使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相符”一句带过。在事实存在出入情况下,可以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基本一致,但存在以下不同……”,再将不同之处指出,即可使文书精简凝练。第二,基层人员法院管辖较轻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定罪量刑问题不大。文书中关于定罪量刑的分析可以适当减少,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链分析不可或缺。刑事裁决关系人权的强制剥夺,证据的列举与分析尤其关键。第三,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做到有疑必答。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案中,辩护人指出警察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对被告人实施了犯意引诱。并且,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最基本的审批程序,全案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是辩方提出的关乎是否定罪的质疑,文书中仅解释已经核查程序正当并不能使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