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台湾地区其他法院2018.1.23-9.1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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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院对通过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证言陈述之证据能力的认定及其发展趋势》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在法源法律网检索得到的判决自行整理。
随着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在“2018年度第一次刑事庭会议”的决议中,明确表明了支持类推适用“159条之2、之3”判断域外警询笔录的证据能力的态度后,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量采用“第159条之4第3款”认定通过司法互助渠道取得的证言陈述的证据能力的情况,又是否会发生变化?笔者整理了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2018年1月23日至9月1日做出的,涉及通过两岸司法互助取得证言陈述之证据能力的判决,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5086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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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25 |
作者 | 高俊鹏、薛永慧 |
绘制单位 |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