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总体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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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司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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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在本文为期10年的研究期间内,56个案例中仅有7个案例是支持原告诉请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法院判决补偿所援引的实体法规范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1)。也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未判决补偿理由主要有三点:(1)房屋的补偿价值包含了国有土地的补偿价值(2);(2)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土地使用权补偿未予明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3)。(3)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基于土地的用途以及使用价值,补偿的标准也是根据使用价值来衡量,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并无事实依据(4)。但深入分析上述案例的细节,我们发现,虽然司法实践中几乎不支持原告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但法院支持该补偿问题可以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做出后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