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4年以来法院做出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部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的:“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显然,这里所指的“生态环境修复”是作为损害救济制度的中心来构建,不是一项单一的责任,而应该理解为一个救济体系或者责任体系。
图表编号 | XD001456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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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3.20 |
作者 | 李挚萍 |
绘制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