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7 1998年以来部分年份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判决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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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历史演变与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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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问责制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7],是生态环境法律实施最有力的抓手。我国生态问责主要通过对环境保护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后发现问题进行惩罚实现。环境监督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就是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等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公众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国家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所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从实施效果来看外部监督远远好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这种监督方式最为有效。党政同责式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带着“钢牙”对整改不力、马虎应对的地方党委、政府进行问责,“一批百姓反应强烈或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8]。截止2019年9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先后开展了第一轮四批督察、第一轮两批“回头看”、第二轮第一批督察工作,共“受理群众举报21.2万余件,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15万余件,罚款24.6亿元,立案侦查2 303件,拘留2 264人,移交责任追究问题509个”[9],成绩十分亮眼(表17~20)。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也已经于2020年9月1日进驻北京、天津、浙江、中国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督察工作,至2020年9月10日短短十天,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表21)。环保督察通过办理举报问题,立案查处问题,对违法犯罪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既处罚了已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威慑教育功能,预防堵截了潜在的环境破坏行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