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法院拒绝与承认外国判决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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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倡议下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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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除离婚判决外),主要涉及国家有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美国、新加坡。承认与执行的案例有3起,(2)主要依据是外国国家法院包括德国法院、新加坡法院、美国法院有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因而认定存在互惠,以此作为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其他6起案例均以不存在互惠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理由或为外国并不存在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或为对互惠的认定分析上不明。虽然我国法院2016年和2017年作出的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和美国法院判决的裁定获得很高的评价,但是从裁定的理由来看,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是因为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4年承认和执行了我国的判决。同样,我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的判决的原因,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三联公司案中承认和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三联公司的先例,我国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美国费城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仍然认定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因而,对于我国是否与美国之间建立了互惠,出现了不一致的结论。(1)因此,对于互惠关系的肯定均来源于外国法院已经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本质上来说我国在承认与拒绝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一致的。即使我国法院已经打破了“零”承认与执行的现状,但是并不代表我国法院放宽了互惠的判断,我国仍以实存的事实互惠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