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国家介入的“情况紧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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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国家介入的“情况紧急”认定》
(2) 以未或未充分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为理由驳回起诉的案件共19个(如表3所示)。有15个案例并没有在说明部分对当事人主张是否属于“情况紧急”进行分析,而是直接以未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予以驳回。法院的结论似乎在暗示这些情况不在“情况紧急”的讨论范围内。在对案件针对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案例中,有些明确指出当事人所主张的情形不能证明“情况紧急”。有些指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不充分,导致不能认定存在“情况紧急”。法官认为这些事实对于判断是否符合“情况紧急”有一定的影响。
图表编号 | XD001179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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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2.18 |
作者 | 彭嘉怡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