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适用条件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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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的界定——基于程序繁简分流的划分标准、影响因素及运行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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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设计如下:首先,就认罪答辩程序而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庭的审理组织形式讯问被告人是否进行认罪答辩。在该讯问过程中辩护(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或代理答辩。检察官可以不在场,如果检察官不在场的,答辩法官应当通知其答辩结果。答辩法官在审查被告人答辩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后,通知被告人及控辩双方庭审(或宣判)时间及事项。其次,就被告人的答辩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人做出认罪认罚的答辩;其二,被告人做出不认罪的答辩。对于被告人做出的“认罪不认罚”或者“不认罪但认罚”的答辩,则视为不认罪处理,只是在具体的庭审程序上可以酌情简化。最后,对于在一审阶段适用的审判程序及其适用条件,笔者进行了罗列,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