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普通程序示范庭和对比庭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统计结果[10](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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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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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改革试点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比例。根据表4的数据统计,非法证据排除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示范庭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占21.43%;对比庭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占4.44%。示范庭相较于对比庭增加了大约17个百分点。二是庭前会议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最终予以排除的案件,示范庭和对比庭分别为11.11%、0。对比庭很少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示范庭却有更多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见,庭审实质化改革明显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的提出,且部分案件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与证人出庭和召开庭前会议不同,后者所占有效案件数量的比例较高,直接源于改革目标和动员机制的激励。当前,我国对安全、效率等诉讼价值偏重形成的不规范办案程序,使权力而非法律成为支配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并不符合法院的预期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自身职责和彼此间的宪法法律定位,注定其不会轻易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不会鼓励辩方积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制裁,其直接针对的是违法的侦查行为,一旦否定了违法的侦查行为,排除了非法证据,结果很可能会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阻碍案件真实的发现。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缺乏动员机制下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是一种真实的需求,这也能解释示范庭相较于对比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比例增加这一现象。虽然在庭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数量较少,但这明显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总之,改革试点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而庭前会议中达成非法证据排除协议的出现,对于贯彻集中审理原则和避免后续程序裁判者受到不适格证据资料的影响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