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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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身份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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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图中出台的法律来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展迅速。2010年《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相关表述,公诉人员证明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可以提请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主体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改,有关侦查人员出庭的内容也有所变化,其启动的主体包括检察院、法院、侦查机关,但并没有将被告人及辩护人吸收进来;同时,也没有沿用《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中“出庭作证”一词,而是表述为“出庭说明情况”。由于《刑诉法》过于原则化,为了进一步细化其内容,同年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但是从上图可以看出,三者只是对《刑诉法》简单复述,其中存在一点区别是《最高检规则》和《公安部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做了兜底性表述,侦查人员出庭以必要性前提(2)。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两高三部”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该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定位,以及申请主体,提出事由进行了进一步确认。根据该规定的相关表述,其中申请主体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院和公诉人。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存疑时,确有必要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同时还规定,侦查人员出庭时,应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如前所述,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法律条文规定参差不齐,导致我国理论界对于侦查人员出庭身份定位产生较大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