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简易程序示范庭和对比庭庭审各项指标统计结果[21](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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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与路径研究——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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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两级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执行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对案件对象的选择上,部分基层法院在改革的前期阶段,并没有足够重视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有的仅为完成上级法院分派的任务简单了事。根据表6的数据统计,简易程序案件示范庭有6件,约占示范庭有效案件数量的5.9%;对比庭有38件,约占对比庭有效案件数量的42%。简易程序案件选入示范庭和对比庭,严重背离了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第一,简易程序案件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这部分案件示范庭的数量较少、缺乏对比性,无法准确反映案件庭审调查的变化情况;第二,简易程序案件作为改革对象是选择性错误,不仅与试点实施方案的案件适用范围不符,也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内在要求相悖。值得关注的是,简易程序示范庭案件迅速出现认罪比例大幅度下降,而对比庭案件的认罪率却高达94.74%。证人出庭、律师参与辩护、辩方质证、庭前会议等,简易程序示范庭案件也出现了类似问题。对比庭的高认罪率表明被告人的合作性较强,而示范庭认罪比例的大幅下降,表明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有所增加。但这是否意味改革试点使被告人随着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提升而不轻易选择认罪呢?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确存在。隐藏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之中的各种助推力量,特别是试点单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落实,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律师辩护、证人出庭等,可能与此变化存在关联。“无论是作为逻辑推理还是可证明的事实,都很清楚,即被告人如果得到保释并且享有律师提供的服务,与缺少其中一项或两者皆无的被告人相比,作出有罪答辩的可能性更小。”[20]上述数据表明,我国以往案件审理模式的正规化程度不够,尤其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程序性保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