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国、德国、中国立法模式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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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角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救济程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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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法两国的救济程序进行简要比较和分析时,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德国和法国同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立法模式和诉讼理念都受到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影响。在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中,出庭权被视为公正审理权等诉讼权利的一部分。早期的判例如Colozza v.Italy案,人权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没有在有全权审理的法院出庭构成对第6条第一款的违反[11]。之后的戈迪诉意大利(Goddi v.Italy)案中,人权法院转向考量被告人未出庭时是否充分保障了其辩护权[12],而非限于被告人是否出庭受审。人权法院认为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在作出判断时必须结合是否侵害其实质性权利,是否能在合理的期间内予以救济以实现公正。虽然欧洲人权法院将缺席审判视为合法,但其对于上诉案件采用更为严格的判断标准。鉴于此,法国废除了缺席审判程序适用重罪案件,德国的“缺席审理”只允许对财产的扣押而非对听审权的剥夺,符合实质意义的缺席判决只适用罚金刑等轻罪案件。从德法两国缩小适用范围和健全救济体系的审慎态度来看,虽然缺席审判制度能够提高诉讼效率,符合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但其对听审权和辩护权等权利的侵犯应引起各国的重视。笔者认为,立法者应谨慎考量该制度对判决公正性的不当影响,借鉴德法两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健全我国救济程序的体系进行深入探究。为了更加清晰地阐释程序设计的差异,作以下简单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