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立法自评估模式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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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的科学性和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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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属性划分,我国现有立法评估制度可分为自评估制度模式和委托式第三方评估制度模式。自评估是指立法机关作为担任评估者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的方式,评估权自始自终在立法机关内部流转;委托式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主体担任评估者的方式。自评估并非全然不可取,其程序合法性建立在评估主体是否置于外部监督基础上,即引入外力克制主体自身利益倾向的局限。“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5)欧美国家立法评估普遍采用自评估模式。但与我国自评估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欧美国家内部立法评估全程置于多方监督之下。例如,美国联邦预算和管理局(OMB)下设的信息管制办公室(OIRA)负责审核立法评估报告。此外,美国总审计署、总统和国会亦具有监督审核权。《科索沃共和国立法前评估指南》详细规定了评估主导者、部门参与者以及公众代表参与者:总理办公室下设的立法办公室以及与其密切合作的监督小组共同负责协调部门间的工作以及实施每年的立法前评估项目。(1)然而,我国自评估主体处于无监督或自我监督状态。立法机关集组织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于一身,运用自己设定的标准评估自己制定的法律,如表1所示三例典型。在此职权配置下,自评估主体的权力过于集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估闭环,极易受到主体需求引导,偏离立法评估预设的监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