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立法后刑法规范科学性评估指标及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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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盲目到评估:克服刑法规范科学性不足的另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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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是在立法过程中所运用的构建法律规范,表达法律含义,形成法律体系的技术。”58首先,刑法罪名往往规制的内容较为庞杂,因而根据条、款、项等层次分明的结构设计具体的内容需要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次,法律用语必须力求精简,因此,评估刑法立法的文字表述是否符合简约、准确、严谨的技术规范要求。最后,在不同的地方使用标点符号往往会造成语义的差异,正确使用标点有利于避免歧义。例如,以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为例,条文“……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中连续使用了三个顿号,由此导致了学界一段时间对携带凶器究竟是只限定“盗窃”还是也限定“扒窃”的争议。如果将其修改为逗号,那么该争议将不复存在。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的现状,可以将其进一步区分为“刑法条文设计是否规范”“刑法的文字表述是否规范”以及“刑法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是否规范”三个二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