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立法前刑法规范科学性预期评估指标及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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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盲目到评估:克服刑法规范科学性不足的另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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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立法的现状以及程序,“刑法规范的合法性”具体可包括“立法内容的合法性”“立法主体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等二级指标。就立法内容的合法性而言。其一,无非在于确定刑法规范所确立的内容是否与其上位法——宪法的原则相违背,具体包括是否违背宪法的精神与具体原则。57其二,除此之外,刑法规范不是对社会中任何事务均需要规定,因而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另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于该事项是否属于值得刑法规制的事项。就立法的主体而言。立法的主体合法性主要是指刑法制定是否是法定的立法机关,在我国主要考察是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此之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创设刑法规范的权限。此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通过我国司法机关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按理说,司法解释具有对抽象立法进一步明确化的功能,因而颁布司法解释本身的做法也无可厚非,但目前我国颁布的司法解释大有取代立法的趋势,甚至有些司法机关行使的就是刑事立法的职责,司法解释就是创设刑法规范的内容,由此而产生的刑法规范因不符合立法主体合法性的要求而可能无效。就立法程序而言。立法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刑法规范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全国人大立法程序,第三节详细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