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刑法》第67条之一立法建议稿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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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构建——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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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整合在同一条款的立法模式有上述不足,并且,由于认罪和自首坦白的要素并不相同,在此种立法模式上很难化解上述缺陷,因此,本文不提倡此种立法模式。不过,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毕竟存在交叉竞合的密切关系,具体表现为: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选择认罪认罚的同时也成立自首,此为认罪认罚和自首的竞合;有的行为人选择认罪认罚的同时也成立坦白,此为认罪认罚和坦白的竞合。因此,建议未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在现行《刑法》第67条的自首和坦白条款之后增设一条,作为第67条之一,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根据本文论述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参考因素以及不同类型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笔者建议该条款内容设计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