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社会信用立法三种模式对比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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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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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方性法规包括上海市、河南省、山东省已率先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湖北省、河北省已出台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陕西省、浙江省、辽宁省已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不同的名称代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也是立法调整范围的体现,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应用、信息安全与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