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数据立法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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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立法的GDPR启示——对欧洲数据治理模式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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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根据互联网资料整理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新四化”),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至此,此三文虽然不是立法,但有了国家顶层设计性质的“红头文件”,地方就可以“名正言顺”开启数据立法的序幕。(6)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此为全国首部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纵览国家文件和地方立法,从国家信息化和大数据产业规划、地方性信息化立法实践基础上而生的地方性数据立法,演进路径非常明显。而且,很多立法工作往环反复,之前的信息化基础是当前立法的宝贵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