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宪法”立法依据的省级地方立法分布》
注:此表中未统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的有关统计数据。
总之,“宪法”立法依据的表述亟待统一和规范。否则,会直接损害《宪法》的权威性与至上性。立法依据条款与立法依据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宪法”立法依据条款文本表达上的不同呈现,既反映出“宪法”立法依据条款设置的遗留问题,也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宪法”作为立法根据法条形式尚未达成统一设置。而且,无论在《规范》施行之前还是施行之后,均有相当比重的“宪法”立法依据采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探究其背后的深意,我们认为不仅是规范的立法形式尚未形成,而且也有法制统一原则未能完全体现之嫌。宪法作为各位阶法律法规的上位法,当作为立法依据出现在法律法规的文本中时,首当其冲的是其文本形式上的规范与统一。因此,规范“宪法”立法依据的文本表达,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适用亦有重要的法律与规范意义。
图表编号 | XD0020523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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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05 |
作者 | 刘光华、孙盈 |
绘制单位 | 兰州大学意大利研究中心、兰州大学循证社会科学中心、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