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地域分布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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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展望: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现状的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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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国(除港、澳、台地区)仍有西北地区的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南地区的云南省,华东地区的江西省以及西藏自治区共6个省区没有在社会信用领域进行立法。而这6个省区都不属于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2019年的各省GDP排行中,以上6省区的排名如下:江西(16)、云南(18)、新疆(24)、宁夏(29)、青海(30)、西藏(31)。同时,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市,绝大多数都是各省的省会城市或者副省级城市,这些城市大多是本省的经济中心或经济发展非常强劲的市。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第一,社会信用立法是信用经济时代的产物,只有当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真正产生了对保障信用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的需求,当地立法机关才应当出台相应的社会信用立法,否则即使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也会成为难以生效的“具文”。第二,省会城市和省内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集中了本省最为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学科研院所,为当地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