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3部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

《表1 13部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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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先行立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制路径——基于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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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地方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社会信用地方先行性立法,本文以“信用”为关键词,筛选出包含此关键词的的地方性法规13部(含尚未生效,详见表1)。(1)从颁布时间来看,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主要集中于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之后,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这无疑为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进一步奠定了法制基础。在积极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主体选择针对社会信用这一事项专门立法,2017年更是有四省(市)接连出台相关法规,故有学者将2017年视为我国信用立法元年,[1]尽管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但信用地方先行立法迅速增加的趋势却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