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信用修复地方立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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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地方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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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信用修复领域的地方立法,地方层面的立法对信用修复的定位与规范可分为两类:一是将“信用修复”定位为赋予信息主体报告其信用信息中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权利,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价。在此种意义上,“信用修复”实际上可等同于异议程序,在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亦以异议程序进行规定。事实上,此种情形的地方性立法并未对“信用修复”进行规定,信用主体若需对自身负面信用评价进行修复,往往依靠地方立法中对负面信息储存期限或者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规定,等待时间的经过以期实现对自身信用状况的修复。另一种做法是将信用修复与异议程序进行区分,在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对“信用修复”进行较为概括的规定,或将信用修复相关内容单独进行规范,详细规范信用修复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要件。笔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信用修复制度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整理,具体如表1所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