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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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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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根据税种设置权,可将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划分为集权与分权两种基本模式。集权模式的根本特点是税种设置权归中央,地方没有税种设置权;分权模式的根本特点是地方有税种设置权。在这里,集权与分权的区别是性质(质)区别,不是程度(量)区别。因此,在集权与分权之间,不存在中间形态。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可将集权模式分为三种具体型式:(1)高度集权型。其特点是一级、二级、三级税收立法权均归中央,地方没有任何级次的税收立法权。(2)中度集权型。其特点是一级、二级税收立法权归中央,三级税收立法权归地方。(3)低度集权型。其特点是一级税收立法权归中央,二级、三级税收立法权归地方。同时,根据地方(地区)可以自主设置税种的范围,可将分权型分为三种具体型式:(1)高度分权型。其特点是地方(地区)可以自主设置任何形式的税种,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2)中度分权型。其特点是地方(地区)可以自主设置部分税种,要么是各种直接税,要么是各种间接税。(3)低度分权型。其特点是地方(地区)只可以自主设置某种特定形式的税种,要么是直接税的某种形式,要么是间接税的某种形式。具体形式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