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国家 (地区) 关于占有费用求偿权立法》
我国《物权法》第243条的内容主要涉及回复请求权人与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此条法律规定仅明确了两点:第一,回复请求权人有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权利;第二,善意占有人有权主张回复请求权人偿还占有必要费用。然而,此条规定仍极为片面且存在漏洞:第一,本条文并未考虑到有益费用的偿还问题。第二,本条文反映出恶意占有费用求偿权之立法缺失。然而,对比晚近境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其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恶意占有费用求偿权的相关内容――至少皆就恶意占有之必要费用求偿权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各国家及地区在阐释占有人和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通常将占有人分为善意与恶意两类,再就其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分别加以不同的权利义务规定,但我国《物权法》对并未进行任何规定及区分(参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60332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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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8 |
作者 | 孙如玥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