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地方立法情况: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紧急政府采购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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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紧急政府采购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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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突发事件性质上的不可预期与不可克服,紧急政府采购首先考虑的不是正常社会秩序下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性;在价值选择上,效率具有更高的价值。由于时间紧迫,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政府采购可能更容易在本地市场上及时获得,特别是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为了公共利益,从更广泛的市场上获得更优质的品质和在整个生命周期上更优异的价格,可能由于措施的紧迫性而暂时牺牲。然而地区的差异不应成为紧急政府采购千姿百态的正当理由。紧急政府采购除了遵守宪法、法律的要求外,还应当有统一的最低要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紧急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制,作为先行先试,有利于促进对《政府采购法》例外的统一认识,(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