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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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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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相关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二是相关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三是有关捐赠税收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