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高等教育法》条文被援引的情况》
但样本中有33个案例(占比22.0%)法院并未释明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数,如在“汤智颖不服东南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中,法院直接指出,“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东南大学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依法对其学校的学生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1)。法院不规范的适用似乎表明《高等教育法》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存在,增加了裁判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风险,既难使当事人信服,也不利于教育法律通过司法判决深入人心。
图表编号 | XD0022856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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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20 |
作者 | 陈洪磊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