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执行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建议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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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制度之实证研究——基于我国31个高院的文本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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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作为由法院行使的一项公权力,应在法律规定可以将该项权力委托他人行使时才可委托。”[13]在法律层面上,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建立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制度,确保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可对如下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