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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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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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调查令的臧否不一,折射的是司法需求和法律规定的供不应求。(5)目前,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明确的上层立法支持,这就直接导致了律师调查令权威性与实效性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融会贯通,以法律形式将各省市取得的经验成果固定下来。具体来讲,律师调查令在法律层面归属于诉讼法范畴,我们应该在诉讼法体系中确立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第一,在立法等级方面,至少要上升至司法解释层面。如在《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或《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解释》中予以规定。第二,在立法内容方面,可以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项条款:条款一,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过程中,律师因客观情况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受案人民法院经审核,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6)条款二,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于拒绝配合的,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此一来,既可以使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起来更加“名正言顺”,也保障了律师调查令在全国各地都能得到统一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