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刑事法律援助各办案机关转交申请案件情况单位:件》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的告知和转交申请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近七年的数据显示,单位转交申请的案件非常少,除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案件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2015年和2016年达到低点,只有4件和10件(表4)。
图表编号 | XD001447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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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2.05 |
作者 | 董红民、麻伟静 |
绘制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