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2 0 1 5 办案年度A区与Y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分布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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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争议问题:基于观察发现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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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检察院充分尝试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以及对提起公诉案件法院量刑情况的后续跟踪为回答这一争议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证依据。2015办案年度,A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99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15人,相对不起诉32人,起诉至法院的52名未成年人中共有33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标准,将被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计算在内,2015年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共计8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人数的比率超过80%。[12]易言之,在A区检察院2015年度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超过80%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限制。为检验A区的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笔者另行收集了同样未成年人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东部Z省Y区的相应数据:2015办案年度,Y区最终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除刑罚(含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占全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的比率为64.7%(详见表一)。虽然不及A区,但总体仍然比率较高。虽然某些地区某一办案年度所办理的案件并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整体情况,但个别地区的较高比率足以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说“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那么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因为实践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确实太少,还是由于检察官在预估可能判处的刑罚时人为不适当地将一些案件排除出这一范围?